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2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侯錦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侯錦海於民國94年1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433,780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3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侯錦海│自民國9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47,956元││月30日起│││├──┼────┼─────┼──────┼──────┼───────┤│002│新臺幣│侯錦海│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57,770元││月13日起│││├──┼────┼─────┼──────┼──────┼───────┤│003│新臺幣│侯錦海│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88,331元││月18日起││9│└──┴────┴─────┴──────┴──────┴───────┘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