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91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宋坤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奕宏 相對人 林奕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古如仙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林奕宏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7月1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3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墊款、保證。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1年7月10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擔保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之債務契約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及按擔保範圍之債務契約所約定利息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奕宏,1分之1。嗣債務人林奕宏於101年7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5,28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1年7月2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4年11月29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234,98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案外人古如仙已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分割繼承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貸契約書暨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區│頂橋子頭││299│建│187│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10608│臺中市南區頂橋│住宅、停車空間、梯間│第一層:93.96│陽台:25.66│全部││││子頭段29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第二層:100.52│││││├───────┤5層│第三層:99.77││││││臺中市南區仁義││第四層:74.17││││││街71巷10號││第五層:52.45││││││││突出物一層:15.21││││││││突出物二層:16.34││││││││合計:45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