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正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正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正輝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洪正輝因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無訛。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7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亦有該裁判書乙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附表:受刑人洪正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6日11時│104年5月6日21時│104年11月3日│││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察署檢察官105年度│││毒偵字第1549號│毒偵字第1549號│毒偵字第16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14│104年度訴字第714│105年度審訴字第12││││號│號│9號││├────┼─────────┼─────────┼─────────┤││判決│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105年2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14│104年度訴字第714│105年度審訴字第12││判決││號│號│9號││├────┼─────────┼─────────┼─────────┤││判決│104年12月9日│104年12月9日│105年3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察署105年度執字第│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31號(編號第1、│531號(編號第1、│4907號(已發監執行│││2號,定應執行有期│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發監執│徒刑1年,已發監執││││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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