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一:
(一)資產總價值(金額)。
(二)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財產目錄請補正:每月領取老人年金3,000元及兒子每月給予生活費10,000元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任職早餐店薪資所得證明。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膳食、交通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醫療費...等各項支出之證明文件。
(六)受扶養親屬 陳藍雪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每月支出受扶養人陳藍雪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