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6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杜婉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一:
(一)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任職玫琳凱化妝品公司、大樓清潔員、看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交通費、伙食費、日用品費、小孩午餐費及安親班費等共新臺幣291,000元之證明文件。
(四)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未逾新台幣1,200萬之相關資料證明【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五)聲請人主張任職美商玫琳凱化妝品公司之直銷業務,其方式為先買貨再銷貨,請提出進貨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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