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原告A女(代號0000000000號,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媛婷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徐唐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2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卓怡君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項珮欣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