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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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7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驊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275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19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杜驊峰與告訴人 蕭文福 前為同事關係,於民國109年1月3日2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號之歌路歌坊內,二人於飲酒後因故發生口角,被告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之頭部,致告訴人受有頭部鈍傷及左眼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陳明珠法官沈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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