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陳兆辰 被告 劉源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林米慧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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