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1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蘇秀娟 債務人 宋怡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一日起,逾期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