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432號
原 告 乙○○
臺中市○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甲○○最新之
)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