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432號
原   告 乙○○
           臺中市○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甲○○最新之
)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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