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6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9,471元,及自民國97年4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使用信用卡,依約被告於各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付原告,或以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應按年息20%計算利
息,並按月計付新台幣(下同)300元之違約金,最高以6期
為限(不請求)。查被告並未依約繳納,至民國97年4月23
日止尚欠49,471元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本件債務
尚有糾葛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帳
單彙總查詢單等為證。被告僅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
並未具體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有何不可採,故原告之主張,
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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