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交簡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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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斗交簡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速偵字第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被告前於92年間,因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在93年2月2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
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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