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478號聲請人 黃戴寶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抗字第85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本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58號裁定係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乃聲請人遲至109年2月5日始聲請再審,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謝說容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