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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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福治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主文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又判決之更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說明甚詳。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