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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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洸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5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洸華係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2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雖於同月30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於同年
5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已於同年
5月7日寄存送達被告戶籍地,於同年5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此亦有該裁定及其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但被告至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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