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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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71號原告【即 鄭俊升 (原名 鄭德泉 )之繼承人】
潘秀綢
號 鄭淑妃 鄭翔仁 鄭鈞文 被告 胡錦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萬元,應繳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