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7號上訴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 上訴人與被告 蘇義雄 因101年度簡字第7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04,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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