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周育辰 被告 吳炫璋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苗金簡字第26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靜瑜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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