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4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鄭燦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