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7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77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雅雯
       張芷瑄
被   告  湯吉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877元,及其中新臺幣49,239元自民國
10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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