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77號原告 劉春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妙蘭 (TJUMIAULAN,印尼國人)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在境外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說明: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10月1日移署資處寰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入出國日期紀錄記載,被告於民國84年11月3日出境後即無入境紀錄。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