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57號上訴人 華幸國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被上訴人 李鴻昱 訴訟代理人 賴佩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蘇俊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