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趙明明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 律師被告 趙延城
游芷榕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對被告趙延城有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借款債權,並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及所坐落同小段99-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房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而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之售價為8,136萬元,並未低於其所主張之債權額4,0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4,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