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1號附帶上訴人 黃建琳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 吳嘉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1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謝佳純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