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中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渝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光興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