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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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1號原告 柯尼爾 (英文名:KO,NEIL)法定代理人 柯秀玲 被告 掌子睿 法定代理人 劉泱均劉秀美 被告 劉芸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月17日寄存送達於其住所,於同年月2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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