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18號原告 王淑娟 被告富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提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薪資等事件,被告公司之董事長 張國光 業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死亡而當然解任董事長職務,且該公司迄未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2項規定補選董事長等情,有卷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張國光之戶籍資料可稽,故被告就原告所提本件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命原告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請同時陳報特別代理人之人選供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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