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魏錦芳 律師被告 羅慶南 即 羅慶增 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本件土地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之證明,且若係「公同共有」,則提出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已得全體共有人同意之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