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42號上訴人 林維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縫紉業職業工會間因102年度勞訴字第4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台中簡易庭以102年度中補字第18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萬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萬9,314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本件裁判費之2分之1,故應暫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萬9,65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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