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勞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勞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字第7號上訴人 林維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縫紉業職業工會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523萬8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萬9314元,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張國華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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