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更㈠字第40號上訴人矽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複代理人 李文欽 律師
曾紀穎 律師被上訴人宏民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溫惠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5月3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昆煇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