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4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31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143號原告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戊○○複代理人 李宏澤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0年1月5日以「四方扁平無接腳封裝及其製程」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乙○○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3月1日以(93)智專三㈡04060字第0932019183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介中
法官黃秋鴻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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