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簡字第930號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施清日
馬明豪
被 告 郭廷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
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二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6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下稱系爭借款),依雙方訂立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約
定,系爭借款期限為7年,自96年10月12日起至103年10月12
日止,共分84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率約
定,於第1期至第6期按2.44%加1%即3.44%計算,並自第7
期至第84期按原告當時公告指標利率加1.76%,利率如有調
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週年利率機動計算;逾期償付
本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並約定若有任何
一期,被告未如期清償時,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㈡被告並於94年8月25日向原告請領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作為消費簽帳使用,依雙方訂立之國際
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被告得在原告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
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即結帳日加
14天)前,將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繳付原告;如於繳款日
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除自各筆帳款結帳日起,依原告
100年3月3日總個卡規字第1000008363號函之信用卡差別利
率定價覆核作業相關規定所示之週年利率10.83%計付之循
環利息外,當期未繳清金額在1,000元以上者,且須繳納違
約金100元,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原告並得主張被告喪失期
限利益及停止卡片之使用。
㈢詎被告自100年3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自100年4月29日應
繳款日(結帳日為100年4月15日)起並未繳納最低應繳金額
,尚積欠本金270,496元、34,284元(包含本金33,974元及
已計入之循環利息310元)及依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等尚未清償,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
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款項等語。
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中心利率
查詢、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國際信用卡
消費明細暨繳款通知單、帳單查詢、持卡人交易查詢、康鉑
晶片卡申請書、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臺灣土地銀行100年3
月3日總個卡規字第1000008363號函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
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
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3,310元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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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起訖日│週年利率││
├──┼──────┼────────┼───────┼──────────────┤
│││自100年3月12日起│2.96%││
│││至100年5月9日止│││
││├────────┼───────┤自100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270,496元│自100年5月10日起│3.05%│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
│││至100年8月9日止││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前開利率20%計算│
│││自100年8月10日起│3.13%││
│││至清償日止│││
├──┼──────┼────────┼───────┼──────────────┤
│││其中33,974元│││
│2│34,284元│自100年4月15日起│10.83%│300元│
│││至清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