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8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小字第865號
法定代理人  游明德
訴訟代理人  展蓮第
被   告  廖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安定鄉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依據安定鄉大樓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與管理規約(下稱住
戶規約),為充裕共用部分管理之必要經費,而訂定管理費
收費標準,以此按月收取管理費。詎被告自96年2月起拒繳
管理費,迄至100年8月止共積欠管理費金額達新臺幣(下
同)30,300元,經原告催討,未獲償付。為此,爰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住戶規約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住戶規約繳交管理費,尚欠30,3
00元,至今尚未償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資料、建物登記謄本、96至99年管理費繳交清冊、催繳管理
費存證信函影本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該事實。是以,依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住戶規約之規
定,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額訴訟事件,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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