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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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715號
原   告  王武彥
被   告  陳錦雲
訴訟代理人  陳紫姍
被   告  金兆祉
       劉金秀
       劉佳妍
       劉旻燕
       劉士維
法定代理人  楊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1日上午11時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並應
就本裁定所附之分割方案暨補償表陳述意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駱青樺
方案一(原告方案)
附表一:
┌──────────────────────────────┐
│系爭土地:高雄市○○區○○○段304之3地號│
├────┬─────┬─────┬─────┬───────┤
│共有人│原應有部分│分割後應有│應有部分│分割後應有部分│
││比例│部分比例│增減比例│增減差值(元以│
│││││下四捨五入)│
├────┼─────┼─────┼─────┼───────┤
│王武彥│6/180│0│-6/180│-475,735元│
├────┼─────┼─────┼─────┼───────┤
│陳錦雲│49/450│245/2175│+49/13050│+53,589元│
├────┼─────┼─────┼─────┼───────┤
│金兆祉│98/900│245/2175│+49/13050│+53,589元│
├────┼─────┼─────┼─────┼───────┤
│劉佳妍│98/2250│98/2175│+98/65250│+21,435元│
├────┼─────┼─────┼─────┼───────┤
│劉旻燕│98/2250│98/2175│+98/65250│+21,435元│
├────┼─────┼─────┼─────┼───────┤
│劉士維│98/2250│98/2175│+98/65250│+21,435元│
├────┼─────┼─────┼─────┼───────┤
│楊秀華│196/2250│196/2175│+196/65250│+42,871元│
├────┼─────┼─────┼─────┼───────┤
│劉金秀│239/450│1195/2175│+239/13050│+261,381元│
└────┴─────┴─────┴─────┴───────┘
方案二(被告金兆祉所提方案)
附表一:
┌─────────────────────────────┐
│系爭土地:高雄市○○區○○○段304之3地號│
├────┬─────┬───┬─────┬────────┤
│共有人│原應有部分│分割後│應有部分│分割後應有部分增│
││比例│應有部│增減比例│減差值(元以下四│
│││分比例││捨五入)│
├────┼─────┼───┼─────┼────────┤
│王武彥│6/180│0│-6/180│-475,735元│
├────┼─────┼───┼─────┼────────┤
│陳錦雲│49/450│1/5│+41/450│+1,300,342元│
├────┼─────┼───┼─────┼────────┤
│金兆祉│98/900│1/5│+41/450│+1,300,342元│
├────┼─────┼───┼─────┼────────┤
│劉佳妍│98/2250│2/25│+82/2250│+520,137元│
├────┼─────┼───┼─────┼────────┤
│劉旻燕│98/2250│2/25│+82/2250│+520,137元│
├────┼─────┼───┼─────┼────────┤
│劉士維│98/2250│2/25│+82/2250│+520,137元│
├────┼─────┼───┼─────┼────────┤
│楊秀華│196/2250│4/25│+164/2250│+1,040,273元│
├────┼─────┼───┼─────┼────────┤
│劉金秀│239/450│1/5│-149/450│-4,725,633元│
└────┴─────┴───┴─────┴────────┘
附表二(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配賦表):
┌──────┬─────┬──────┬──────┐
││王武彥│劉金秀│合計│
││-475,735元│-4,725,633元││
├──────┼─────┼──────┼──────┤
│陳錦雲│118,933元│1,181,409元│1,300,342元│
│+1,300,342元││││
├──────┼─────┼──────┼──────┤
│金兆祉│118,933元│1,181,409元│1,300,342元│
│+1,300,342元││││
├──────┼─────┼──────┼──────┤
│劉佳妍│47,574│472,563元│520,137元│
│+520,137元││││
├──────┼─────┼──────┼──────┤
│劉旻燕│47,574│472,563元│520,137元│
│+520,137元││││
├──────┼─────┼──────┼──────┤
│劉士維│47,574│472,563元│520,137元│
│+520,137元││││
├──────┼─────┼──────┼──────┤
│楊秀華│95,147│945,126元│1,040,273元│
│+1,040,273元││││
└──────┴─────┴──────┴──────┘
註:
(1)「+」表示分配土地價值大於持分土地價值,應付補償金額。
(2)「-」表示分配土地價值小於持分土地價值,應受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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