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簡字第100號
即 被 告 林強森
即 被 告 林運妹
即 原 告 謝金玲
上列當事人間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經
本院於100年11月7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11月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6頁)。
二、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可稽(見本院卷第
108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