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許志榮 相對人 林步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0月1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3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
0元,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料自109年2月27日起,相對人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聲請人本金1,947,78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借據、貸款放款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9年9月24日雲院惠非信決109年度司拍字第110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10月
8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110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虎尾鎮│過溪││907│98.11│1分之1│重測前:過溪子段3600之8地號││0││││││││││1│││││││││└─┴───┴────┴───┴───┴────────┴────────┴───────┴────────────────────┘┌─────────────────────────────────────────────────────────────────┐│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110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241│雲林縣虎尾鎮過│雲林縣虎尾鎮過│住家用、鋼筋混│一層49.92│157.13│陽台│7.22│1分之1│重測前:過溪││0││溪段907地號│溪路62之16號│凝土造、3層│二層49.92│││││子段603建號││1│││││三層49.92││││││││││││電梯樓梯間7.37││││││└─┴───┴───────┴───────┴───────┴───────┴───┴──┴──────┴──────┴──────┘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