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64號原告 周金濠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新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2萬2,033元、資遣費3,174元、預告工資7,933元、加班費1萬5,084元、失業給付損害賠償12萬8,52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4,284元,共計18萬1,028元(聲明第1項應為176,744元【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捌】,誤載為176,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但工資2萬2,033元、資遣費3,174元、預告工資7,933元、加班費1萬5,084元、提繳勞工退休金4,284元,共計5萬2,508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323元(1,990-667=1,32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