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10號原告 張馥凱 被告昇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1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2月22日以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188號判決不受理,參照前揭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葉逸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羅婉嘉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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