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抗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53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楊育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楊育晟(下稱抗告人)之抗告意旨略以:法院於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應受內部界限與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符合比例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若行為人所犯數罪係相同犯罪類型(如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於合併處罰時,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我國刑法兼具報應主義及預防主義,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亦應考量教化之功能。為此提起抗告,懇請重為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與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濫用情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所定執行刑之多寡,係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法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以各宣告刑為基礎,於上開罪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7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21年3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顯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又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編號1部分為有期徒刑7月、編號2部分為有期徒刑4月、編號3部分為有期徒刑8月、編號4部分為有期徒刑4月、編號5至7部分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編號8部分為有期徒刑3月、編號9至10部分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2年1月,原審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已再寬減有期徒刑2年7月,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經核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所定應執行刑並無過苛過重之情事,原審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
㈡按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是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查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各該犯罪應非偶發性,而以其該各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原審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尚符合實現刑罰公平性及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抗告人徒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所定刑期過重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卓進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附表:受刑人楊育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6日下午4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晚上10時許107.12.05108.03.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68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68號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87號108年度訴字第787號108年度訴字第929號判決日期108.06.06108.06.06108.10.23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87號108年度訴字第787號108年度訴字第92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8.13108.08.13108.10.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31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316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423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8.03.13108.01.25108.03.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51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42、3313、3428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42、3313、34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29號108年度訴字第579號108年度訴字第579號判決日期108.10.23108.08.19108.08.19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29號108年度訴字第579號108年度訴字第57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0.23108.10.25108.10.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424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690號(編號5至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690號(編號5至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犯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8.01.08108年6月19日上午9時採尿前1、2日內某時許107.01.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42、3313、3428號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211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294號、9899號、108年度偵字第35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79號108年度簡字第1682號109年度訴緝字第45、46號判決日期108.08.19108.10.28109.09.16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79號108年度簡字第1682號109年度訴緝字第45、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0.25108.11.26109.10.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690號(編號5至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700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025號(編號9至10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編號10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7.11.1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294號、9899號、108年度偵字第35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訴緝字第45、46號判決日期109.09.16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訴緝字第45、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0.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025號(編號9至10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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