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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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5號聲請人許晉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10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1月26日上午10時整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郵局存款新台幣109元,及發照日期為民國87年8月之車輛一輛,此有聲請人所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聲請人所製作之資產表及銀行帳戶內頁影本等在卷可佐。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本院110年1月19日新北院賢109司執消債清宿消字第165號函,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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