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葉及大麻種子(合計驗餘淨重0.473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366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葉及大麻種子(合計驗餘淨重0.473公克)為違禁物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葉及大麻種子(合計驗餘淨重0.473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刑事第13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