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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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273號抗告人 翁苡宸 原名 翁靜亭 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抗告。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鍾啟煌法官陳麗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吳俞玲附件:
一、請釋明原係於康是美公司何營業處所兼職?何時離職?離職原因為何?
二、倘每月收入所得不足以依協商條件履行,為何仍同意協商之條件?又嗣仍依協商條件履行19期,係如何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