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7966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應補充記載被告之前科「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後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兩罪嗣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95年
5月22日入監服刑,復於96年11月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嗣於97年2月23日因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