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閔宗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中叁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95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截至95年11月16日止,仍有32,787元之消費本金、2,334元之利息及864元之違約金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