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務人 林琮瀚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貳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百分之3.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嗣該債權經第三人於民國98年8月10日讓與給債權人,並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資料影本各一份以資釋明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