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周勢雄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萬肆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壹佰陸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17日與債權人簽訂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陳添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