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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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330號

原告 許皓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鈺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追加後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2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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