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原告 王昱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60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250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