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167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告 林逸庭

輔助人 汪宜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凱基銀行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2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更多裁判書